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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692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2009年她与被告相识,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缺乏责任心,不尽夫妻义务,经常打麻将,为此矛盾不断加剧,2010年12月份又因被告打麻将而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郝某某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2、白水县雷牙镇小洼底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音信全无。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2010年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原告与之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加之被告王某某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长期不尽丈夫义务,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至今杳无音信,财产部分无法质证查明,暂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审判员 魏 鸿代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