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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谭满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9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满红,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会。2012年6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2年7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秋甜,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崖。1984年12月3日因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2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秋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谭满红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秋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人谭满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谭满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满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秋甜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翔代理审判员  付龙飞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