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756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3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林宁,总裁。委托代理人孙郡男,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梓超,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搜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38号7层703室。法定代表人燕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北京搜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监。委托代理人李冰心,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北京搜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网罗天下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旅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巫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薄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