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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86号罪犯张某,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我院于2000年12月22日以(2000)合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08年1月、2009年11月、2011年11月先后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