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罗登平等与饶金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平,王应光,罗平香,王应书,罗江红,吴金才,王新友,王新华,罗金花,韦光华,韦小吴,王琴,北京明生园农业发展中心,饶金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2626号原告罗登平,男,1978年5月5日出生。原告王应光,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原告罗平香,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原告王应书,男,1970年5月8日出生。原告罗江红,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吴金才,女,1973年5月5日出生。原告王新友,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王新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原告罗金花,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韦光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原告韦小吴,女,1978年3月9日出生。原告王琴,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诉讼代表人罗登平,男,1978年5月5日出生。诉讼代表人���应光,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启春,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明生园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法定代表人高维明,经理。被告饶金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登平、王应光、罗平香、王应书、罗江红、吴金才、王新友、王新华、罗金花、韦光华、韦小吴、王琴诉北京明生园农业发展中心、饶金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明生园农业发展中心、饶金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人民陪审员 王永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