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金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0873号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6011049-9。法定代表人線杰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玉亮,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明,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孙金亮,男,1985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如(孙金亮母亲),1960年6月4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绿港物业)与被告孙金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绿港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苗玉亮、孙明,被告孙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大龙绿港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X室住宅业主,其物业面积为98.44平米,按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5388元,被告拒绝缴费,故产生滞纳金145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5388元(庭审中变更为5386元),违约金145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金亮辩称:1.我2007年购房的时候,开发商把钥匙交给我到我住进去的时候,我发现防盗门是坏的,门锁锁不上,我找过发钥匙的人,当时把窗户给我修好了,但是防盗门一直没有修好。小区有了物业之后,我就一直找物业,物业也来人修过几次,可是一直没有修好,我没有找过厂家;2.楼门前有一个慢坡,那地方是一个坑,夏天积水冬天结冰,物业没人管理;3.楼门门禁从开始入住到现在就一直是坏的,没人修理;4.小区里面有一个喷水池,我没有见过喷水,到了夏天里面都是臭水,全是蚊子苍蝇,小孩子都不敢过去玩;5.小区的喷水池池子上贴的瓷砖经常掉落没有人管;6.小区里面在喷水池周围安桌子椅子的时候,就已经把坑挖好了,而且挖完的土还一直在那里放着,时间很久也没人管,曾经还有孩子掉进去过,桌子椅子安好之后,挖出来的土也没有人清理;7.小区的公共卫生间味道很浓重,根本没法进去;8.我们家的孙子出生之后就没在卧室睡过,尤其是夏天晚上过大车的时候,声音特别大,大车经常按喇叭,噪音太大,晚上睡不好觉,我家的楼邻近跑车的大马路;9.同样的楼房面积,物业收费不统一;10.在大龙公司上班的职员为什么不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为被告所有,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8.44平米。2007年12月25日,孙金亮与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约定收取物业费的项目和标准为:高层:1.14元/建筑平方米.月(其中包括:物业费、电梯费、消防系统、生活垃圾外运费等)。被告拖欠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5386元。被告就其辩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X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就其辩称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原告同时起诉的其他案件业主共同反映的情况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时亦确实存在瑕疵,故本院酌情扣减物业费。被告未及时交纳物业费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所致,而非被告故意拖欠,故原告主张违约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的是,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物业服务的主动性,切实解决业主所反映的问题,与业主建立和谐的服务和被服务关系,作为接受服务的业主亦应对物业服务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提高环境意识,相互提升素质,共同创造一个干净、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四千八百四十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孙金亮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