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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姜修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修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刑初字第094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修修,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5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0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3]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修修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9月1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容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修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姜修修通过撬棍砸窗等方式,在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小区、新江南小区等地盗窃他人财物,作案共计11起,窃得现金、皮包、电脑等物品,赃物价值人民币20000余元。现分述如下:1.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小区16号楼西侧,将尚某甲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的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窃得车内菲安妮牌棕色手提包一只(内有一只白色同品牌心型零钱包、医保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菲安妮牌手提包及零钱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598元。案发后,被盗手提包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2.2013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金地华园小区38号楼南侧,将章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后车窗玻璃砸破,窃得车内一台红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85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3.2013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昭德小区23栋388号楼���,将张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的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窃得一只黑色皮包(内有棕色卡包、张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被盗钱包、卡包及身份证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4.2013年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小区20号楼东边楼下,将孙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一只棕色手提包。案发后,该手提包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5.2013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小36号楼东边,将秦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的一辆黄色江淮牌轿车副驾驶后侧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一只乳白色皮包(内有现金约4000元及秦某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等)。6.2013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新江南小区43号楼西侧,将周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副驾驶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窃得车内一箱草鸡蛋。7.2013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临安小区32号楼西侧,将浦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一辆黑色吉奥轿车副驾驶处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一只棕色皮包(内有名片等文件资料)。8.201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小区4期6号楼南侧,将李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橘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处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一只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和李某身份证等物品)。9.2013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富丽花园小区北侧,将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一辆黑色长城哈弗轿车驾驶座后侧车窗玻璃砸破,窃得车内一只棕色挎包。10.2013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祥和小区7号楼东侧,将尚某乙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苏N×××××一辆银色尼桑轿车副驾驶处车窗玻璃砸坏,窃得黑色手提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2000余元、红色索尼牌相机一部和尚某乙身份证、结婚证等物品)。案发后,被盗相机及黑色手提包、结婚证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11.2013年1月的一条晚上,被告人姜修修到沭阳县沭城镇美好家园小区20号楼南侧,用木棍从9号楼车库南侧窗户挑出贾某的一只蓝色拎包(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另查明,沭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姜修修处已扣押赃款8000元。上述事���,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姜修修供述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手段、赃物特征、赃款金额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尚某甲、章某、张某、孙某、秦某、周某、浦某、李某、徐某、尚某乙、贾某等人陈述,证人罗某、王某、吴某甲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部分被盗赃物的价值。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部分被盗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受害人等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姜修修的案发及归案情况。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姜修修的前科罪名及刑罚处罚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修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修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姜修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姜修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修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五年二月十四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姜修修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汪金殿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