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蒋茂元申请执行白荣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茂元,范茂松,白合亮,白荣章,罗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118-2号申请执行人蒋茂元。被执行人范茂松。被执行人白合亮。被执行人白荣章。被执行人罗小雄。申请执行人蒋茂元与被执行人范茂松、白合亮、白荣章、罗小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范茂松、白合亮、白荣章、罗小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茂元工程款122000元,案件受理费2740元,合计124740元,并由四被执行人负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范茂松、白合亮、白荣章、罗小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茂元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荣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旺甫支行有存款15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荣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旺甫支行的存款15850元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