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霍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霍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