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铁华与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华,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张铁华,男,1948年9月8日生,汉族,天津第一棉纺织厂退休工人,住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郑刚,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401354416。法定代表人杜智,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滨,该院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印,该院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华诉被告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铁华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8元,全部退还原告张铁华。审 判 长 杨桂军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