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谷成、童根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江谷成,童根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蓉。委托代理人:章维国。被告:江谷成。被告:童根秀。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江谷成、童根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审理,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675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敏俊人民陪审员 汪发源人民陪审员 鲁建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小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