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刑初字第8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农民。2008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前罪缓刑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于2013年8月8日13时许,掰断窗户栅栏进入本市江干区严家弄20-1号被害人陈某的租住房内,窃得TD-SCDMA无线数据终端1只(价值人民币164元)、BOSSsunwen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800元)、“戈博”牌折叠刀1把(系管制刀具,价值人民币560元)及硬币30余元。案发后,追回TD-SCDMA无线数据终端、BOSSsunwen钱包、“戈博”牌折叠刀等赃物,其中折叠刀依法收缴,其余赃物均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阮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及上交刀具登记表、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余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量刑。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鲲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