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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冉某、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张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农民。辩护人司明月,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农民。辩护人李立,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6日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7日夏邑县公安局变更监视居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10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辩护人司明月、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李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冉某因开车走亲戚返回途中与陈1X(已判刑)的车相碰,发生矛盾。2013年2月6日,被告人冉某、张某甲聚集张某乙、冉3X、冉永立、田2X、冉1X、冉4X、冉6X、冉庆彪、冉怀保等二十余人开四辆车到会亭镇南街村常楼,与村民常1X(系陈1X的母亲,已判刑)家人发生殴斗,致对方常某轻伤、王某(系陈1X的妻子)轻微伤、本方冉6X轻伤、张某乙重伤及张某乙的轿车被砸坏,价值928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张某甲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辨护人的辨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冉永华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是初犯,无犯罪前科,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交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被该判决采信的协议书。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冉某供述。2011年2月4日下午4点多钟,我开着长安之星拉着我老婆和女儿走亲戚返回,走到会亭镇张楼村南路时,与一辆从北向南的五菱之光车相撞。我下车后,对面车上下来两个男子,三个女子,我就打手机叫人。三个女子围着俺妻子跺,俺妻子抱着小孩被打倒在路边沟里。我把她们拉开,看到小孩额头被打青一块,嘴出血了。俺妻子脸上被挖破,头发被拽掉几缕,躺在地上。我把妻子扶起来之后俺哥冉3X及堂兄弟冉4X、冉X、冉5X等人来到现场,把我们送到医院。后来通过张某甲出面与那方说和,建东说对方第二天给小孩看病,等到第二天没有消息。我和冉3X、冉5X、冉6X、冉X去陈1X家中,他家答应下午3点回话。到2月6日中午还没消息。下午3点,我和俺妻子、冉3X、冉4X、冉5X、冉X、冉6X、冉2X、冉1X、张某甲、张某乙开四辆车直接到陈1X家。我和俺妻子田2X、冉3X、张某甲进了院,陈1X的妻子正洗衣服,田2X要求给小孩看病,她说不给看,接着这两个妇女厮打一块。陈1X的母亲说:“你们是来打架的。赶快去叫人,过来打。”站在门口的男子就跑出去叫人。约1分钟,跑过来好多人,手里拿着木棍、钢叉、铁锤、砖头等凶器。我跑出院看到冉2X头上流血了。张某甲说别打都上车,我和张某甲没上车,要求陈1X把木棍放下。这时一个平头男子用木棍朝张某甲肚子上、肩膀上各打一下。我拽着张某甲上车,陈1X的母亲说你们走不掉,她带头用砖头朝张某乙的红车上砸,其他人朝所有车上乱砸。我和张某甲赶紧坐上冉3X的车离开陈1X家。张某乙的车没有跑掉。十分钟后张某乙被急救车送到卫生院,后转到县人民医院。2、被害人冉6X的陈述、证人田2X证言与被告人冉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3、被告人张某甲2011年2月12日供述。今年农历正月初二下午三点多钟,我干儿子冉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媳妇田2X在张楼村被人打了。我骑一辆摩托车到会亭张楼村东头南北方向的小油路见到冉某。我们一块到出事故的地方,看到三个妇女和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陈1X)正在油路东沿的沟里打田2X,冉某的小孩(一岁多)在一边躺着,我咋呼一声,那几个人就不打了。田2X半个脸都被挖烂了,小孩膀子脱臼了,嘴里也出血了,嘴角肿个疙瘩。后来陈1X叫吕坤龙调解。第二天正月初三中午,我给吕坤龙打电话,吕坤龙说陈1X不认帐了。后来又让苏1X调解,陈1X还是不给看病。正月初四下午三点钟左右,我接到冉某家人的电话,说冉某又到常楼找陈1X去了。我打电话让张某乙开车拉我去了常楼。到了陈1X家门口,见两辆白色的面包车,外面有三四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是冉3X,还有冉6X,其他的几个人是冉某的亲近门。我进陈1X的院子,看到冉某的媳妇和陈1X的媳妇正在对骂和撕打。我就把田2X拽到一边去了。这时陈1X的母亲在门口咋呼说去叫人给我打。一分多钟,来二三十个年轻人,有陈1X、蒋X、张1X、张2X,都拿着棍、铁锨和木叉,上去就打我们这边的人。我说俺是来说事的,不是来打架的。我拦双方不让打。正说着,蒋X和陈1X一人打我一棍。我喊人赶紧上车走,张某乙的车在最前面,准备走时,陈1X的母亲用块砖头砸在张某乙车的左前门玻璃上,其他人有的砸车玻璃,有的用棍往车里乱捣,这些车的前后玻璃都被砸毁啦。我让我坐的那个车往前开,就这样,两辆面包车和一辆黑色轿车跑了出去。等跑出庄我看张某乙的红色轿车没有跑出来,派出所的就到了。后来听说张某乙被人从车里拽出来,被陈1X那边的人把脑壳砸烂了。还听说医院的救护车去时,冉6X坐救护车领路,陈1X那边的人又抓住冉6X打一顿。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1年2月6日下午1点多钟,冉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与他一块到南街村常楼,协调解决冉某与常楼打架事。3点多钟,我拉着张某甲和冉某,冉3X开着的一辆面包车,还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黑色轿车,我们一起去了常楼。到常楼东头我把车停在最前边,在车里坐了二三分钟,看到常楼的群众手拿铁锨和抓钩朝陈1X家里跑,我们的人从陈1X家里出来上车准备开车跑,车前面被人用电瓶车挡住没跑掉。有人开始砸我的车,陈1X的母亲拿砖头朝我车前挡风玻璃上砸,蒋X用木棍朝我头上乱捣。陈1X吆喝说:“你们都准备好东西开始砸,”陈1X掂个砖头朝我头上砸了几下。蒋X用木棍朝我头部打几棍,陈1X的母亲用砖头朝我头部砸几下。接着有好些人打我。后来派出所的来了,我被急救车拉到会亭卫生院,七八天后转到了人民医院。5、证人冉1X、冉2X、冉3X的证言各一份。证明到陈1X家要医疗费引起打架的过程,与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冉某、张某甲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6、被害人常某陈述。2011年2月6日下午4点多钟,我村东头有人打架,我的小儿子跑过去看,我怕伤着他就过去找他。我走到坟地东边的小路上时,被人用东西打伤头部。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1年2月4日,我和丈夫陈1X及两个小孩开车走亲戚,走到会亭张楼东头路口与迎面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陈1X和那个司机(后来知道他叫冉某)都下了车。冉某抓住陈1X就往脸上打,我下车把他俩拉开。从冉某车上下来一个抱小孩的女子(后来知道她是冉某的媳妇田2X)与我对骂。田2X与我厮打,俺俩个都歪倒沟里了,田2X把我的头发拽下来一绺子,陈1X始终没有动。之后冉某叫来了人,田2X叫他干爹的人(后来知道他叫张某甲),手里拿着刀。会亭派出所民警和交警到后调解,双方各修各的车。正月初三冉石庄的人到我们家要两万元医疗费,没有发生打架,他们走了。正月初四下午4点多钟,我正在院里洗衣服,田2X带着一二十个男子到俺家,田2X上去抓我的头发就打我,一二十个男子围着我打,把我打倒。我婆婆常1X拉那几个人,我趁机向厕所里跑,几个男子又把我摁倒在地乱打,几个人围着我婆婆打,后来我被打的什么都不知道了。8、证人常1X的证言。2011年阴历正月初二,我儿子陈1X开车走亲戚与会亭镇冉石庄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儿媳王某与对方开车的媳妇发生了打架。正月初三吃过早饭,冉石庄的人开三辆汽车到我儿家,向我们要二万元钱,没有吵架他们就走了。正月初四下午4点多钟,我见儿子家门口停四辆车,看到有人打我儿媳,我就跑出来喊救命。这时陈1X及本村的群众都来了,我们就和他们打在一块了,具体咋打的我没看清。后有人报警,那些人就开车跑了。最后一辆红车被拦住没有跑掉,车上的两个人被我拉下车,我用一个东西朝他头部砸几下,砸流血了。与他一起的那个人被我用巴掌打的。后来他们被急救车拉走了。之后又来一辆红十字医院的急救车,我们看车上拉着刚才参加打架的两个人,我和陈1X就打他们,一个人跑了,我们就打另一个人,我和陈1X用东西把他的头部打流血,这个人就跑了。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我们才让急救车走。我和陈1X、蒋X、王某、常某受了伤。开红车的人和坐红十字医院急救车的人受伤了。那辆红车是我用砖头砸的。9、证人常2X证言。2011年正月初三下午,张某甲带领十多人到陈1X家要二万元钱,说如果不给钱,明天再来就得伤人。初四下午,张某甲带领三十多人开着四辆车到陈1X家,我村的群众都去围观,常某被一个年轻人用铁棍朝头上打一下,头部流血。10、证人田1X证言。证明2011年正月初四下午在本村发生打架的经过与常1X、常2X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证明蒋X头部受伤。11、证人王1X证言。证明看到一辆红色轿车里坐着一个人,一头血,车玻璃被人砸碎了。12、证人苏1X证言。证明其调解陈1X给冉石庄的小孩看病的事,没有调解成。13、证人许1X证言。证明2011年2月6日下午4点多钟,看见陈1X的院里有人打架,有个妇女同陈1X的妻子厮打在一起,有几个男子架住陈1X的母亲和陈1X的妹妹,双方的人都打在一起。14、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书四份。证明经鉴定,张某乙系重伤,冉6X、常某系轻伤,王某系轻微伤。15、夏邑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张某乙、冉6X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16、照片一组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损失价格鉴定清单。证明张某乙的轿车被砸,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284元。17、辨认笔录及照片二份。证明2011年3月3日夏邑县公安局会亭派出所,组织张某乙进行两次辨认,张某乙确认打伤其的人是陈1X、蒋X。18、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1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9、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常1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医疗费等费用56174.26元。20、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常1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医疗费等费用60000元。21、协议书证明。2012年2月27日经刘伟主持调解,常1X赔偿张某乙经济损失60000元,参与打架的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并相互表示谅解。且该协议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刑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采信。22、被告人冉某、张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张某甲聚集多人殴斗,致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冉某、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并相互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冉某、张某甲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冉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冉 伟审 判 员  姬 瑛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