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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朱三林与陈建安、刘东臣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林,陈建安,刘东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朱三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文英,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雷,坪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臣,又名刘冬臣,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三林诉被告陈建安、刘东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三林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三林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代理审判员  邰掌掌人民陪审员  朱卫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