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素红与程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素红,程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安素红,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蚌山医院护士,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程梅,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中环水务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素红诉被告程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素红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素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