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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素红与程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素红,程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安素红,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蚌山医院护士,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程梅,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中环水务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素红诉被告程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素红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素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