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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琦、陈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陈琦,陈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被执行人陈琦。被执行人陈致东。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琦、陈致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琦、陈致东经协商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协议履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1)港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