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重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建康与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康,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重字第5-2号反诉原告谢建康,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爱军,桂林市诚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育才路20号69栋底层东一号。法定代表人于忠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谢建康诉反诉被告桂林市明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谢建康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谢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谢建康撤回反诉。本案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反诉原告谢建康负担。审 判 长 谌姝霖审 判 员 何其华人民陪审员 明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西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