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蠡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史万利与杨根茂、胡小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利,杨根茂,胡小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蠡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史万利。被执行人杨根茂。被执行人胡小宾,本院在执行史万利诉杨根茂、胡小宾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根茂、胡小宾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09)蠡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孟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