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巨广与周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巨广,周立国,孙志勇,孙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刘巨广。被告:周立国。被告:孙志勇。被告:孙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巨广与被告周立国、孙志勇、孙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