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538号原告: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83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雷,男,公司员工。被告: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中华路459号)国贸一期(万特)数码城。法定代表人:侯美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以已与被告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元减半收取1109.5元,由原告菏泽中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