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志林与杜保国、陈怀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林,杜保国,陈怀军,魏庆丁,魏绪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488-1号原告袁志林,男,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杜保国,男,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怀军,男,汉族,××××职工,住址不详。被告魏庆丁,男,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魏绪博,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袁志林与被告杜保国、魏绪博、魏庆丁、陈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保国、魏绪博、魏庆丁、陈怀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P×××××号帝豪牌小型轿车及原告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保国、魏绪博、魏庆丁、陈怀军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敏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