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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臧伟、彭永斌与彭永斌、杜园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伟,彭永斌,杜园园,章秀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92号原告:臧伟,员工。被告:彭永斌,成年,农民。被告:杜园园,成年,农民。被告:章秀蓉,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伟与被告彭永斌、杜园园、章秀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撤诉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