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温淑清诉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好苑建国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淑清,中国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808号原告温淑清,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长勇,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好苑建国酒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委托代理人那娜,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原告温淑清诉被告中国妇女活动中心好苑建国酒店(以下简称好苑建国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淑清诉称,2010年6月2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做保洁工作。2010年6月4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经东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九级。原告曾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010年6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38560元及补偿金9640元;2、医疗费用、钢板拆除费用20000元及检查费3000元;3、人身伤害补偿金145876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206元;5、营养费5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温淑清于2010年6月2日到被告好苑建国酒店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岁)。根据相关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没有法律依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淑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