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莫同舫与被告李华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同舫,李华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莫同舫,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兰玲,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李华轩,男,194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同舫诉被告李华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同舫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同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同舫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同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方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