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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海与被执行人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海,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726-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海。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维海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