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海与被执行人周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海,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726-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海。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维海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