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执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3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孟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