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赵文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文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0888号罪犯赵文新,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四月三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五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266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12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文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文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