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桑娟娟与郭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娟娟,郭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桑娟娟。被告:郭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文化北路46号。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娟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娟娟撤回对被告郭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桑娟娟负担。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吕可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