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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何某某、成都水拍金沙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发余,成都水拍金沙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1788-1号申请执行人米发余。被执行人成都水拍金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凤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勇霖。米发余申请执行成都水拍金沙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羊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赵宇红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