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颜某,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世银,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74年7月4日生。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颜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13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