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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16时37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V00**号全顺牌金陵轿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7KM+350M处时,与相对方向逆行靠路边骑自行车行驶的程1X相撞,造成程1X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乘车人程2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方500000元,双方已调解。为了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程3X的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6时37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NV00**号全顺牌金陵轿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7KM+350M处时,与相对方向逆行靠路边骑自行车行驶的程1X相撞,造成程1X经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乘车人程2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程1X、程2X家属5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此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情况、事故现场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程1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程2X无责任。鉴定结论证实:程1X系交通事故致多发外伤后,创伤性休克死亡。程2X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证人程3X的证言:其弟媳出交通事故了,她是下午4点去路河集上买菜的路上出的事故,当时她是骑自行车带着男孩去的,我弟弟叫程4X,弟媳妇叫程1X,26岁,两个孩子,女孩三岁半,男孩程2X,1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系有证驾驶。被害人程1X、程2X诊断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归案经过:2013年5月10日16时47分许,在商柘路路河派出所北,一辆小轿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一人,接警后商丘市交通民警迅速出警,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肇事人张某某带至事故大队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5月10日下午3点40分左右,我开车从柘城回商丘,走到路河派出所北边一点,突然看见对面路东侧由北向南过来一辆自行车,走到东侧的白线上,我感觉我们俩能错过去,她会向路边躲一下,谁知道我到她跟前了,她也没有躲,我就撞上了,然后我脑子里一片空白,开着车从他们身上过去了,接着才刹住车。等我从车上下来,看见还有一个小孩,就赶紧抱住小孩,让围观的群众报警。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过来,把我的驾驶证和车钥匙收走了,然后就把我带到了派出所去了。我驾驶的是豫NV00**号全顺牌金陵轿车,车是我朋友葛X的二手车,有保险。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在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行为应视为自首,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宪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