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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与王伟、潘新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王伟,潘新伟,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33-2号原告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跃。委托代理人余文峰。委托代理人施志建。被告王伟。被告潘新伟。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委托代理人周争跃。被告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潘新伟、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鑫海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楼煜波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