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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建刚与孙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刚,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00292号申请人胡建刚,男。被执行人孙超,男。申请人胡建刚与被执行人孙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超应于2013年3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胡建刚3800.00元,但逾期未给付。依据胡建刚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8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超于2013年11月7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爱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