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昆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金栓与被执行人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栓,高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栓,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高美英,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内民抗一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金栓与被执行人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高美英所有汽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