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凌某某诉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凌某某,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本科,大学教师,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南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本科,邢钢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因家庭矛盾已基本解决,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凌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石树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