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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宁伟用不服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伟用,株洲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芦法行初字第26号原告宁伟用,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株洲市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边宁,局长。原告宁伟用不服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向被告株洲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伟用于2013年11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伟用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规划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伟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伟用负担。审 判 长  谢桂林代理审判员  钟 秋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