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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茶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茶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茶陵县人。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六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茶陵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0月25日对被告人吴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公安局看守所。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林刑诉(2013)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3年9月13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晓燕、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向茶陵县思聪乡红桥村村民委员会交纳3000元押金,租用思聪乡红桥村原天马驾校练车场欲进行砂石筛选加工,并对外出售。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铲车、挖掘机等在思聪乡红桥村“荷叶洲”地段的洣水河堤岸边采挖河沙,并用货车将采挖的河沙运至原天马驾校练车场进行筛选加工。其采沙行为,最终导致堤岸边的林地遭到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在思聪乡红桥村“荷叶洲”地段采挖林地面积达8.4亩,且此地属于防护林地(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茶陵县林业局与思聪乡红桥村订立的《林业主管部门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茶陵县思聪乡红桥村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示范图》、茶陵县森林资源管理站出具的有关“荷叶洲”地段已采沙区域系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之证明和其所附彩色地形图、湘财专字(2012)No.00030616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人谭某甲、欧阳某某、刘某甲、谭某乙、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占用毁坏林地面积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防护林区采挖沙石,肆意毁损林木、破坏林地,且毁坏林地面积数量较大。其行为已侵害国家有关土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主动退交大部分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吴某某当庭悔罪表现明显,其无再犯罪之危险,如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人民陪审员  陈晚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丹附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