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恢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唐鸿强与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鸿强,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唐鸿强,男,生于1973年4月12日,汉族,工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冬季,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系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曹芳丽,女,生于1979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系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系王冬季之妻。被执行人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胥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冬季,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唐鸿强与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冬季、曹芳丽、宝鸡连山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归还任耀辉借款本30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8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09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折抵给他人,用所得折价款执行清了上述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