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蓝色港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蓝色港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064号原告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8号东升大厦商业SA-X。法定代表人尚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桦,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6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盛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谢菲,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我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表示本案应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系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的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超出该案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且不存在前述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院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蓝色港湾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 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