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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0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省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