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知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人。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号金沙湾购物广场*楼。诉讼代表人:罗添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盛,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楷、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的委托代理人李伟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以卡拉OK点歌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鉴于此,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处涉嫌侵权的《流浪者的独白》等34首词曲音乐作品进行公证取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816元,共计人民币7181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请求撤回对歌曲《声声慢》、《梦中也好》、《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等4首词曲音乐作品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1)黄冈证字第95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对涉案歌曲享有诉权等相关权利的事实;证据二、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相关合理开支的事实;证据三、(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四、(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歌曲的相关著作权的事实。被告辩称: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经被告查证,涉案曲目只有7首,并非原告主张的34首;二、涉案作品均为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追索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已经提供了涉案点播系统的合法来源,也在得知原告主张权利后主动删除涉案曲目,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涉案曲目而获得的收益,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号、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声明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附有作品手稿。上述3份台湾地区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31号、第000022号、第000040号《公证书》均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邮寄至湖北省公证协会的对应编号公证书副本核对相符,并由湖北省公证协会分别出具了(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原告叶佳修于2011年6月28日在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就叶佳修之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执行维权行动,吴锡坚的代理权限为包括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签字立案起诉、代为参加庭审答辩、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此外,吴锡坚有权再授权中国大陆各地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该委托有效期为三年。叶佳修将其享有音乐版权的歌曲清单附在该《授权委托书》后。原告叶佳修在本案中就《授权委托书》所附歌曲清单中的30首歌曲主张词曲作者权利(详见表一)。表一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及举证一览表序号名称、内容类型提交证据情况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七夕雨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5踏着夕阳归去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6秋意上心头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8三个字曲复制权、表演权有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0疼惜我的吻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1生为女人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2再爱我一次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3乡间小路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14爸爸的草鞋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5走味的咖啡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6自由!自由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7酒窟仔相对看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8SAYYESMYBOY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19无啥通无采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0爱情莎哟哪啦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1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2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有23无怨的青春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4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5早安太阳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6稻草人的心情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7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8酒量酒胆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29风向球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30等你脚步声词曲复制权、表演权有被告系成立于2012年5月11日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元,经营场所为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8号金沙湾购物广场四楼,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2013年4月15日,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公证员孔晓婺、公证人员丁白丽与原告叶佳修的代理人吴锡坚来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8号金沙湾购物广场四楼的和谐量贩式KTV的338包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并点播了包含《流浪者的独白》等34首歌曲。在公证员检查确认摄像机和存储卡均为空白后,吴锡坚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吴锡坚索取了开放单号为1304151****的包厢费结账单一张。之后,在公证员孔晓婺和公证人员丁白丽的监督下,由案外人祁雪君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公证书后所附包厢费结账单及包厢费续时单上显示有“和谐KTV”的字样。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涉案《流浪者的独白》等30首歌曲。其中,《踏着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乡间的小路》、《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等4首歌曲没有词曲作者署名,《三个字》显示曲作者为叶佳修,其余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均为原告叶佳修。经比对,光盘内的《乡间的小路》与原告主张的《乡间小路》词曲相同,其他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与原告叶佳修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作品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被告认为黄冈市公证处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公证书中出现的“祁雪君”既不是公证人员,也不是申请人,“祁雪君”与公证行为无关,由其担任刻录光盘的工作存在偷梁换柱的可能性。此外,公证书所附票据并非正式发票,也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故对(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海媚DVD视频点播系统方案设备清单及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先后两次从福建海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涉案点播系统,该设备清单中并未涉及案涉歌曲的授权与使用,被告系合法取得涉案歌曲的点播权。原告叶佳修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叶佳修提交的(2011)黄冈证字第959号公证书、(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被告提交的海媚DVD视频点播系统方案设备清单及收款收据,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声声慢》、《梦中也好》、《爱的等路》、《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起诉对被告没有不利影响,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流浪者的独白》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三个字》的曲作者是原告叶佳修。(对原告叶佳修权利认定情况详见下文表二)原告依据(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但被告主张该公证书的申请人吴锡坚的住所地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该地方所包括的范围相当大,并非一个确切的地址,无法说明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本案有管辖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的规定,该法律并不禁止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外的公证处提出公证。而本案(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为吴锡坚,其住所地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再者,被告主张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并非一个确切的地址,不能说明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在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之外。故,本院对被告关于黄冈市公证处无权对本案进行公证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关于涉案(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本案涉案公证程序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被告对该份公证书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对公证书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2013)鄂黄冈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所载事实以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涉案歌曲。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被告经营场所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电视音乐作品进行判断,上述电视音乐作品都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系从福建海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点播系统,该交易合法有效,被告是合法取得涉案歌曲的点播权。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为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支付了报酬,也不能证明福建海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出售点播系统时搭售了涉案歌曲。被告未经授权经营性使用涉案歌曲,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且被告在播放《踏着夕阳归去》等歌曲时没有署上原告叶佳修的名字,同时侵犯了原告叶佳修对相应歌曲享有的署名权。(详见表二)表二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叶佳修享有著作权(名称、内容)侵权歌曲(名称、侵权内容)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复制权、表演权2赤足走在田埂上词曲赤足走在田埂上复制权、表演权3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复制权、表演权5踏着夕阳归去词曲踏着夕阳归去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词曲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词曲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生为女人词曲生为女人复制权、表演权12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3乡间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4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5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复制权、表演权16自由!自由词曲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7酒窟仔相对看词曲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8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9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20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1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2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3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4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5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6稻草人的心情词曲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27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28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29风向球词曲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0等你脚步声词曲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被告侵犯了原告叶佳修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叶佳修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以及原告叶佳修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修享有的《流浪者的独白》、《赤足走在田埂上》、《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等你脚步声》著作权的行为;二、限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5元,由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石龙和谐歌舞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敬萍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苏敏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敏第1页共1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