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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6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吴吉飞与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吉飞,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675号之三原告吴吉飞,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身份证号码为×××403X。委托代理人袁马焕,系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为441900000023532。法定代表人邵森。委托代理人方建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吉飞诉被告东莞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吉飞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吴吉飞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艳霞代理审判员  唐珺珺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