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法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发明工资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帅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王帅主动履行5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5000元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