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潘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72号罪犯潘利,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宿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均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潘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利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长杜法超审 判 员 赵耀代理审判员 仰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