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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6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_2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6230号罪犯李凯,男,1976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射洪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遂中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撤销射洪县人民法院(2005)射洪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被上诉人李凯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96738元。刑事判决部分不变。刑期起于2005年6月18日止于2017年6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04月20日送川西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2010年11月18日、2012年6月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2731号、(2010)成刑执字5148号、(2012)成刑执字第3253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1个月、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02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另查明,罪犯李凯被处民事赔偿96738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杨  桓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