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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中XX路X号。法定代理人唐XX(唐XX之母),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XX,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路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XX与唐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是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