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中XX路X号。法定代理人唐XX(唐XX之母),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XX,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路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XX与唐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XX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是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