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谭会强与谭永年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会强,谭永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谭会强。被执行人谭永年。谭会强与谭永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会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永年返还其位于行司巷口与南大街交叉处东南角临时性营业门店三间,并支付占用三间门店的占用费2534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永年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民申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凤翔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