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黄辉与郑振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郑振斌,温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振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丹,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锐,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温洁,女。上诉人黄辉为与被上诉人郑振斌及原审被告温洁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6元,由上诉人黄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