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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宁紫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宁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被执行人宁紫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紫华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93069.73元(未计算2012年10月15日后的利息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龙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