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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调确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明宝与刘智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宝,刘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调确字第00257号申请人:陈明宝,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南陵县。申请人:刘智鹏,男,汉族,1991年4月18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明宝与申请人刘智鹏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4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刘智鹏赔偿陈明宝医药费(此款已支付),本协议签订后陈明宝的医疗费用由陈明宝自己承担。刘智鹏另行赔偿陈明宝其他各项人身损害费计人民币5500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付清。二、刘智鹏各项损失由刘智鹏自己承担。三、陈明宝的二轮摩托车维修费由刘智鹏承担(该费用已支付)四、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各方互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